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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酒消费税新变动剑指何方

2015年06月24日09:33 

6月1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》规定正式开始实施,此前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事项,也必须按照这项公告规定执行。


  5月19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37号公告,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进行公告。其中指出,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,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(不含增值税)70%以下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,应该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80号)规定的核价办法,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。


 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80号)附件《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。


  相比行业期待已久的白酒消费税改革,这份公告只属于一个小小的新变动,但变动的背后却有明确的指向,它指向什么?


  白酒消费税几次调整


  中国消费税征收始于1994年,是政府为了调节产品结构,引导消费方向,保证国家财政收入,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,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,烟、酒及酒精,都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。它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:生产环节、进口环节、销售环节。国产白酒的征收主要在生产环节,对白酒的出厂价进行课税。按“价内税”方式征收,税金包含在商品的零售价中,由厂家代为缴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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